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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長春商標注冊中的平行進口
作者:吉林春宏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1-09-20 08:49:11
長春商標注冊中的平行進口是指:第三人在沒有得到商標專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從外國進口相同商標的相同物品的行為。:
第一,國內存在一個受到合法保護的商標專用權;
第二,第三人以合法手段從國外進口某一商品,該商品是國內的商標專用權人在外國生產或者銷售的;
第三,第二人沒有國內商標專用權人的許可;
第四,從國外進口的商品價格具有競爭優(yōu)勢。例如:英國甲公司在中國和泰國核準注冊了同一商標,并且分別在中國和泰國生產、銷售同一商品,但是由于原料、勞動力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泰國的該商品價格遠遠低于中國。中國乙公司注意到該情況后,就從泰國市場合法購買了一批該商品,并進口到中國。甲發(fā)現(xiàn)后,向法院起訴乙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但乙認為,進口的商品甲自己生產的,也使用的是同一商標,應適用“權利用盡”,不構成侵權。
我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對平行進口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一般認為,如果平行進口會導致消費者發(fā)生混淆;或者由于各國采用不同的質量標準而致使商品質量不同,進而影響國內商標專用權人商譽的話,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比如長沙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米其林”商標案,即以進口的輪胎未釆用中國的輪胎質量標準,影響“米其林”商標的聲譽,從而認定構成商標侵權。但是,對于進口商品和國內商品質量等特征完全相同,不會影響商標聲譽,同時又出自同一生產者,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混淆的情況,如何認定,目前尚沒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出現(xiàn)。
我們都知道注冊商標的時分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那么,在處理轉讓商標的時分有沒有需求格外注意的問題呢?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則,在提交商標轉讓請求時應注意以下問題,商標轉讓要注意什么。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則,在提交商標轉讓請求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請求書件有必要打印或者印刷,不能手寫。
(2)每一件商標(每一注冊號)的轉讓應提交請求書1份,并加蓋轉讓人、受讓人印章或簽字,由受讓人處理有關手續(xù)。
(3)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契合自然人請求商標注冊的條件,對此前文現(xiàn)已說明。對于自然人受讓人不契合上述規(guī)則的商標轉讓請求,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請求人。
(4)處理商標移轉的,假如轉讓人不能蓋章,受讓人應提交其有權承受該商標的證明文件或許法律文書。例如,企業(yè)因兼并、兼并或許改制而發(fā)生商標移轉的,應提交兼并、兼并或許改制文件和登記部分出具的證明,兼并、兼并或許改制文件應證明商標權由受讓人繼受,登記部分應證明原注冊人與受讓人的關系、原注冊人現(xiàn)已不存在的現(xiàn)實狀態(tài),因法院判定而發(fā)生商標移轉的,應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上的被執(zhí)行人稱號和承受該商標的企業(yè)稱號應當與請求書中的轉讓人稱號和受讓人稱號相符。
(5)假如請求轉讓的商標是共有商標,還應提交其他一些書件。
我國商標法第52條第2項規(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構成商標侵權。這一規(guī)定規(guī)范,明顯針對流通領域。我國商標法第52條主文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其中第1項被認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為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也就是說,商標法第52條主文及其第1項,并沒有對被禁止的主體作出進一步限定,即沒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為才構成商標侵權。所以,在OEM合同關系中,中國制造商者雖然不是商標權人,沒有用有關商標來標識自己的經營,但是仍然無法逃脫商標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構架,如發(fā)生類似行為仍然屬于商標侵權。與之對比,上述商標法第52條第1項規(guī)定規(guī)范的重點之一,明顯針對生產領域。
當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國注冊商標權的,中國商標法是否適用,是理論問題,更是實務中的迫切問題。本文認為,在OEM合同關系中,中國制造商者雖然不是商標權人,沒有用有關商標來標識自己的經營,但是仍然無法逃脫商標法規(guī)定的構架,只要是未經人商標注冊權利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即使沒有銷售,只單純生產,也構成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
中國加工承攬方有義務在合理范圍內,審查其產品商標是否侵犯中國商標權。如果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但仍然生產或繼續(xù)生產,無論外國公司是否提供外國商標權證明,至少構成幫助侵權。當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稱貼牌)侵犯中國注冊商標權的,中國商標法是否適用,是理論問題,更是實務中的迫切問題。在OEM合同中,中國承攬方依據外國公司訂單生產產品,所有產品均為出口,不在中國銷售,中國生產者的名字并不在產品上出現(xiàn)。對這種情況是否受中國法律管轄,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國商標權,業(yè)界有著不同的認識。
有意見認為這不構成侵權,理由是中國承攬方不是商標注冊商標權人,沒有用有關商標來標識自己的商品,不構成我國商標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屬于中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業(yè)交易。所以類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為,不應根據中國商標法,判定侵犯中國商標權。同時,這類合同屬于加工承攬合同,對象是生產過程中的單純產品,并非商標法意義上的商品,有關產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轉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品。
筆者認為,這些觀點將商標侵權行為僅局限于直接侵權,將商標法適用范圍僅限于流通領域,因此很值得探討。實際上,中國商標法完全適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應在注冊時用心選擇商標和標識。
前期準備工作往往是后期保護工作的基礎,如果選擇了一個已被廣泛使用的詞匯作為商標,顯然就不太明智了。比如中糧集團在葡萄酒上使用了"長城"作為商標,而在中國,以"長城"作為產品商標的企業(yè)太多了,較為知名的就有長城電扇、長城汽車、長城潤滑油等等。所以,即使"長城"葡萄酒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也不能阻止他人使用該商標——因為他人早已經注冊在先了。
商標是彰顯商品來源和質量的商業(yè)標記,當中糧集團花費財力、精力宣傳"長城"葡萄酒的時候,注冊在其他商品上的"長城"商標也會跟著沾光,這就是所謂"傍名牌",不過是合法的傍名牌,屬于自己找著讓別人傍。反之,如果有的"長城"牌商品粗制濫造,坑害消費者,那么對"長城"品牌的破壞力是非常大的,企業(yè)可能需一再宣傳此"長城"非彼"長城",用盡力氣來劃清界線。
其次,是在具有相應實力的情況下,盡量對商標選擇全類別注冊,即在商品分類表的每一個類別上均進行注冊。
商標通過長時間的使用,保持商品的質量,提高商譽,最終可以使一個普通的商標成為馳名商標,這是企業(yè)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的最終之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即使是在不同商品類別上使用馳名商標的標識,如果容易造成混淆,也會不予注冊并停止使用。
除了精心選擇商標,進行全類注冊或者注冊聯(lián)合商標之外,企業(yè)還應盡量不更換商標,保持商品的質量,并進行持續(xù)不斷的宣傳。當建立了一定商譽之后,還需要注冊打假維權。因為假貨不但蠶食了企業(yè)的利潤,更嚴重的是它會損害品牌的商譽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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